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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督办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5-13 22:36:01 浏览:213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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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30日全椒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务实、简明、规范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被评议单位的情况报告后形成的。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而要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限期办理或答复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审议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过调查研究,形成的提交会议的书面发言材料;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审议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的供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参考的调研报告或初审报告。
  第四条 会议审议的议题,涉及到相关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工作委员会初审报告、调研报告和是否需要提出交办的事项进行认真审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需要交办事项由相关工作委员会对会议审议时所提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起草审议意见初稿。起草审议意见,应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力求真实简练。会议提出的原则性、指导性、务虚性和具体性意见,应分别进行整理。
  第六条 审议意见初稿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填写《审议意见监督书》,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审议意见监督书》应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并注明承办单位,提出办理时限和有关要求。
  会议审议的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视察报告等,属于原则性、指导性、务虚性的意见可以不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由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情况进行修改后提出具体交办事项。并以附件形式转交办理。
  第七条 审议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具体办理,相关工作委员会积极配合。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在接到《审议意见监督书》后的60天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由相关工作委员会对办理情况提出审查意见,经分管副主任签字后,交办公室存档备查。工作评议意见办理,根据《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有特定办理时限要求的按照要求办理。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难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并提出继续办理计划,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可适当推迟办理时间。
  第十条 办理情况报告应写明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及其他有关问题,并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承办单位在提交办理情况时,应将主管领导签批意见复印件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随时听取审议意见办理进展情况,或组织调研、视察、检查。对审议意见办理不办的,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提请质询案,也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关决议。
  第十二条 全年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办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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