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 年 7 月 2 日全椒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 2007 年 3 月 27 日全椒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修订)
(2012 年2 月17 日 全椒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 修订 )
第一条 为了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1 、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2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 、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安排提交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机构讨论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 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4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 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答复;
5 、研究提出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日期、议程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6 、组织起草常务委员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稿,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7 、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委、办、局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8 、根据需要,对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组织检查;
9 、组织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工委委员进行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
10 、对常务委员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提出应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建议名单;
11 、讨论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的事项,听取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12 、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研究人大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的处理;
13 、讨论市人大常委会通知办理的重要工作以及各镇人大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14 、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常务委员会各项会议的安排意见;
15 、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决定各工作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16 、讨论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交有关机关办理。
17 、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主任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需要增加议题时,须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
各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和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的 3 日前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主任统一安排。
第九条 常委会办事机构、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办公室秘书列席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列席主任会议人员由分管办公室的常委会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 办公室应在主任会议召开前 1 天,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办公室的常委会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有关工作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视情况编印主任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分管办公室的常委会副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问题,经分管办公室的常委会副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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