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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9-05-22 11:17:54 浏览:878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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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 年 3 月 30 日全椒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将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对需要进行工作评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按照准备、调查、评议、整改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准备阶段:

  ㈠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有关报告机关或单位,并确定参加调查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

  ㈡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调查阶段:

  ㈠根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对象和内容,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安排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组织专门调查,也可以组织代表调查。调查时,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人员参加。

  ㈡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安排审计、监察部门对有关报告机关或单位进行审计或者调查,并听取审计或者调查情况的报告。

  评议阶段:

  ㈠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㈡常委会会议听取调查报告。

  ㈢会议评议。评议可采取分组、联组、大会等方式进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进行评议发言。评议中对有关报告机关或单位汇报有疑问或不清楚的问题提出询问,有关报告机关或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应作出答复和说明。

  ㈣满意度测评。常委会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获得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 70% (含 70% )以上者为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 50% 以上者为基本满意;获得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低于常委会组成人员 50% 者为不满意。

  整改阶段:

  ㈠经表决,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有关报告机关或单位要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向常委会书面报告。

  ㈡经表决,结果为不满意的,有关报告机关或单位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在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报告时间的,应书面申请,经主任会议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

  ㈢有关报告机关或单位在常委会会议上重作的报告,常委会再进行满意度表决,对报告情况仍不满意的,常委会将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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