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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23 09:08:31 浏览:902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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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2 月17 日全椒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一定时期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全椒县委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推进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

(四)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变更的;

(五)县本级财政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或者预算超收 5% 以上收入部分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六)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七)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根据情况提出审议意见或作出决议、决定: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县本级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 2 亿元以上,或直接与间接投资形成主体责任总规模在 3 亿元以上的项目,和对经济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五)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县本级各类基金及非税收入资金管理情况;

(六)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及重大调整;

(八)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

(九)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设立、撤销、更名方案;

(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规划;

(十一)涉及民生安排的重大事项;

(十二)给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带来机制性重大变革的决策;

(十三)社会反响强烈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十四)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违纪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听取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按照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重大事项,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以议案、报告形式提出,议案、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需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提议案人应当提供有关决议、决定的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第七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3 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分别由主任、县长、院长、检察长签署;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3 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九条 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或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建议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议题。

因工作需要临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等,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的 10 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前,主任会议可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就该重大事项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县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将调研报告或者收集的意见印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参阅。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或者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在 3 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执行或办理情况,对特殊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报告,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 7 日内,将审议意见印送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 3 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及提出的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执行决议、决定情况或者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可以将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的议题,纳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得越权决定。对依照本规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不予报告的,由县人大常委会责令其限期报告。

    第十五条 应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拒绝报告并擅自作出决定的,或在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中编报虚假情况的,或拒不接受询问、质询,或者作虚假答复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撤销其决定,并追究有关机关或人员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免职、撤职,或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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